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 109年01月09日)
第 10 條
請領公賻、公濟金,應由死亡員工法定領受人或失能員工本人,填具申請書報由服務機關核轉互助共濟委員會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