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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 109年01月09日)
第 19 條
警察機關為獎勵現職一般行政人員、技術人員及雇員協助警察工作,其依規定未支領一、二、三級警勤加給者,發給工作獎助金;其標準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