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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 109年01月09日)
第 20 條
工作獎助金之保管核發,應與第四條規定之互助基金及互助金分別管理。

前項工作獎助金如有餘裕,而互助金不足支應時,得經互助共濟委員會專案通過,簽請警政署署長核准,作為互助補助費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