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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 109年01月09日)
第 9 條
員工死亡公賻金之領受人,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辦理,如無領受人時,得由原服務機關請領公賻金三分之一作為辦理喪葬費用,有餘時仍繳回併入基金存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