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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第 二 章 勤務機構 ( 97年07月02日)
第 7 條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前項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偏遠警勤區不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警察駐在所,由員警單獨執行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