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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第 二 章 勤務機構 ( 97年07月02日)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於都市人口稠密或郊區治安特殊區域,因應警察設備情況及警力需要,得集中機動使用,免設分駐所、派出所,將勤務人員集中於警察分局,編為勤務隊(組),輪流服勤。

警察局於必要時,得設警衛派出所,在特定地區執行守護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