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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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十 章 執行
( 112年11月24日)
第 73 條
處罰機關執行吊銷、註銷、扣繳車輛牌照、駕駛執照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時,俟裁決或裁判確定後,應將收繳之駕駛執照、車輛牌照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移送該管公路監理機關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