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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十一 章 回復及催辦 ( 112年11月24日)
第 75 條
處罰機關對受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儘速處結,並將處結情形於次月十五日前彙案回復原移送機關。但處罰機關與原移送機關有電腦連線作業者,其回復作業得以電子資料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