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十一 章 回復及催辦 ( 112年11月24日)
第 75 條
處罰機關對受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儘速處結,並將處結情形於次月十五日前彙案回復原移送機關。但處罰機關與原移送機關有電腦連線作業者,其回復作業得以電子資料處理之。

第 76 條
移送機關於移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得視案情需要向受理機關催辦;經催辦後逾七日仍未回復者,應再催辦,經再催辦逾七日仍未回復者,函請其上級機關查究。

前項規定,於受理機關對移送機關之催辦,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