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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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十一 章 回復及催辦
( 112年11月24日)
第 76 條
移送機關於移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得視案情需要向受理機關催辦;經催辦後逾七日仍未回復者,應再催辦,經再催辦逾七日仍未回復者,函請其上級機關查究。
前項規定,於受理機關對移送機關之催辦,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