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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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處罰
( 110年05月26日)
第 20 條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