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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處罰 ( 110年05月26日)
第 22 條
左列之物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

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