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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三 章 處罰 ( 110年05月26日)
第 24 條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