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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二 編 處罰程序 第 一 章 管轄 ( 110年05月26日)
第 34 條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本法者,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停泊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