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二 編 處罰程序 第 一 章 管轄
( 110年05月26日)
第 35 條
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
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所行使其管轄權。
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