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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二 編 處罰程序 第 一 章 管轄 ( 110年05月26日)
第 35 條
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

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所行使其管轄權。

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