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二 編 處罰程序 第 一 章 管轄 ( 110年05月26日)
第 36 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視警察轄區及實際需要,分設簡易庭及普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