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二 編 處罰程序 第 一 章 管轄
( 110年05月26日)
第 36 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視警察轄區及實際需要,分設簡易庭及普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