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二 編 處罰程序 第 一 章 管轄
( 110年05月26日)
第 37 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以下簡稱簡易庭),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以下簡稱普通庭),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