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二 編 處罰程序 第 一 章 管轄 ( 110年05月26日)
第 37 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以下簡稱簡易庭),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以下簡稱普通庭),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