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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二 編 處罰程序 第 四 章 執行 ( 110年05月26日)
第 54 條
拘留之執行,即時起算,並以二十四小時為一日。

前項執行,期滿釋放。但於零時至八時間期滿者,得經本人同意於當日八時釋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