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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二 編 處罰程序 第 五 章 救濟 ( 110年05月26日)
第 55 條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