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二 編 處罰程序 第 五 章 救濟 ( 110年05月26日)
第 56 條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