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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警察機關之調查程序 ( 109年11月16日)
第 19 條
查獲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帶案處理並妥為保管,行為人逃逸而遺留現場者亦同。

前項情形,應當場製作紀錄,除行為人逃逸而遺留現場者外,並以一份交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其他在場有關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