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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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警察機關之調查程序
( 109年11月16日)
第 24 條
證人、關係人或違反本法之行為人、嫌疑人到場後,應即時訊問,並將到場時間及訊問起訖時間記明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