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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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警察機關之調查程序
( 109年11月16日)
第 25 條
訊問,應在警察機關內實施。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其他適當處所為之:
一、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非即時訊問,證據有散失或湮滅之虞者。
二、證人、關係人或違反本法之行為人、嫌疑人不能到場而有訊問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