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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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警察機關之調查程序
( 109年11月16日)
第 26 條
實施訊問,應採問答方式,並當場製作筆錄,其記載要點如左:
一、受訊問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違反行為之事實。
三、訊問之年月日時及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