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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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警察機關之調查程序
( 109年11月16日)
第 28 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或嫌疑人有數人時,得隔離訊問之;為發現真實之必要,得命其對質;其有請求對質者,除顯無必要外,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