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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警察機關之調查程序 ( 109年11月16日)
第 31 條
證據,應由警察機關依職權審慎調查;行為人或嫌疑人亦得請求調查。

警察機關因調查證據之必要,得命行為人或嫌疑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但因其職業或職務上應守秘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