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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九 章 附則 ( 109年11月16日)
第 61 條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應設置「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登記簿」登記之。

第 62 條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應就每一案件編訂卷宗;其保存屆滿三年者,得予銷燬。

第 63 條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之書表格式,由內政部警政署訂之。

第 64 條
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本法案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 6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