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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三 章 被害人保護 ( 112年02月15日)
第 14 條
醫療機構對於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醫療機構對被害人診療時,應有護理人員陪同,並應保護被害人之隱私,提供安全及合適之就醫環境。

第一項驗傷診斷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