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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三 章 被害人保護 ( 112年02月15日)
第 27 條
性侵害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但被害人為成年人,經本人同意,且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被害人為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應以其可理解方式提供資訊,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監護人為同意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之意願。

第二項所定監護人為該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時,審判不得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