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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衣食及衛生 ( 103年01月07日)
第 40 條
被拘留人罹病須延醫或帶同外出診治者,應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後始得為之。但情況危急時,得先行延醫或送醫,並即報告該管主管長官及通知家屬。

前項被拘留人診治時應注意戒護,並將診治情形詳細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

第一項醫療費用,如經查明患病者及其家屬確無支付能力時,由警察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