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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權責劃分 ( 97年07月31日)
第 20 條
本校各處、室、館、科、班、總隊等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例行文稿代判事項。
二、已奉核定案件處理事項。
三、各種報告及業務通報核定事項。
四、會議主持事項。
五、工作分配、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勤惰考核及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事項。
七、工作考核及獎懲擬議事項。
八、主管業務法令疑義研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