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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權責劃分 ( 97年07月31日)
第 17 條
本校校長綜理校務,其權責如下:
一、教育方針擬訂事項。
二、施政計畫決定事項。
三、主持警察學術研究及發展事項。
四、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事項。
五、法令規章訂定、修正、廢止及重大疑義核釋事項。
六、對外契約簽訂事項。
七、指揮監督各單位工作推行及改進事項。
八、警監(簡任)、警正(荐任)人員派免、遷調之擬議及警佐(委任)以下人員派免、遷調之核定事項。
九、各級人員考核、獎懲事項。
十、主持及出席各項會議。
十一、其他重要公務處理事項。

第 18 條
本校教育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其權責如下:
一、校長差假時代理校務事項。
二、重要校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三、協助校長督導考核各單位工作推行與改進事項。
四、遴聘專、兼任教師擬議事項。
五、文稿核閱與公文代判事項。
六、各單位工作及權責問題協調解決事項。
七、教職員考核、獎懲擬議及核轉事項。
八、新聞發布事項。
九、校長交辦事項。

第 19 條
本校主任秘書承校長、教育長之命,協調推展各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校政重大決策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督導策進事項。
三、文稿綜核、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督導事項。
四、研究發展業務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公共關係接洽聯繫事項。
六、重要會議籌辦事項。
七、本室人員工作考核及獎懲擬議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20 條
本校各處、室、館、科、班、總隊等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例行文稿代判事項。
二、已奉核定案件處理事項。
三、各種報告及業務通報核定事項。
四、會議主持事項。
五、工作分配、指導及監督事項。
六、勤惰考核及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事項。
七、工作考核及獎懲擬議事項。
八、主管業務法令疑義研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21 條
本校教官、教師擔任教課、學術研究、輔導學生(員),並承校長之命,執行指定工作。

第 22 條
本校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下列業務:
一、主管差假時,奉命代理其職務事項。
二、本組工作計畫、方案、法案、行政報告等初步編製及審核事項。
三、本組業務分配、審查及執行事項。
四、本組文稿初核或重要文稿撰擬事項。
五、本組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獎懲擬議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23 條
本校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總隊事務,並於總隊長差假時,代理其職務。

第 24 條
本校大隊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大隊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指揮監督學生(員)軍事教育與生活教育之執行及考核事項。
二、指揮監督學生(員)精神與品德教育之執行及考核事項。
三、指揮監督學生(員)體技訓練與文康教育之執行及考核事項。
四、各級值星(日)官勤務核定及隊職幹部差假管理事項。
五、隊職幹部工作考核及獎懲擬議事項。
六、學生(員)差假及建議報告處理事項。
七、學生(員)實習幹部輔導及考核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25 條
本校副大隊長襄助大隊長,處理本大隊事務,並於大隊長差假時,代理其職務。

第 26 條
本校秘書、技正、編審、中隊長、訓導等各級人員,承各級長官之命,處理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