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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權責劃分 ( 97年07月31日)
第 22 條
本校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下列業務:
一、主管差假時,奉命代理其職務事項。
二、本組工作計畫、方案、法案、行政報告等初步編製及審核事項。
三、本組業務分配、審查及執行事項。
四、本組文稿初核或重要文稿撰擬事項。
五、本組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獎懲擬議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