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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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 四 章 會議
( 97年07月31日)
第 27 條
本校設校務會議,以校長、教育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教官、教師及隊職官代表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校務發展計畫等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