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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 四 章 會議 ( 97年07月31日)
第 27 條
本校設校務會議,以校長、教育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教官、教師及隊職官代表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校務發展計畫等重要事項。

第 28 條
本校設行政會議,以校長、教育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前項會議,應校務發展需要,得與前條會議合併舉行。

第 29 條
本校得視需要召開教務、訓導、總務、科務、總隊等相關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派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