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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第 四 章 會議 ( 97年07月31日)
第 28 條
本校設行政會議,以校長、教育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前項會議,應校務發展需要,得與前條會議合併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