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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九 章 移民輔導及移民業務管理 ( 112年06月28日)
第 51 條
政府對於移民應予保護、照顧、協助、規劃、輔導。

主管機關得協調其他政府機關(構)或民間團體,對移民提供諮詢及講習、語言、技能訓練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