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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九 章 移民輔導及移民業務管理 ( 112年06月28日)
第 53 條
集體移民,得由民間團體辦理,或由主管機關了解、協調、輔導,以國際經濟合作投資、獎勵海外投資、農業技術合作或其他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