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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九 章 移民輔導及移民業務管理 ( 112年06月28日)
第 54 條
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依據移民之實際需要及當地法令,協助設立僑民學校或鼓勵本國銀行設立海外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