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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九 章 移民輔導及移民業務管理 ( 112年06月28日)
第 61 條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前合法設立且營業項目有婚姻媒合業登記之公司或商號,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屆滿一年之日起,不得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