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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附則 ( 112年12月28日)
第 38 條
依本法或本細則規定發給之入國許可證件污損或遺失者,應備具下列文件,重新申請換發或補發,原證件作廢:
一、入國許可申請書。
二、污損之證件或遺失證件之具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