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 108年08月15日)
第 13 條
獎懲案件應詳敘具體事實,擬議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必要時,檢附有關證據及資料。其屬各警察機關、學校首長者,應由其上級警察機關依據事實檢討核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