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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組織規程  ( 107年04月27日)
第 3 條
本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警監或少將;副分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警監或少將、上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