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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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洋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 107年11月01日)
第 5 條
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視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並提供意見。
第一項會議以召集委員為主席;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