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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34 條
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