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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  ( 111年12月05日)
第 2 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依政府機關所定費率發給補償費;政府機關未定有費率者,依相關公會所定費率發給;政府機關及相關公會均未定有費率者,由該管政府機關與各被徵調人協議訂定;協議不成立時,逕由該管政府機關參照徵調當地時價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