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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  ( 111年12月05日)
第 6 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徵用物,於徵用期間遭受損壞者,該管政府機關應予修復或補償;無法修復或滅失時,應解除徵用,並由該管政府機關按徵用時其使用程度,準用第三條或前條徵購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