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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第 一 章 滅火設備 第 七 節 乾粉滅火設備及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 110年06月25日)
第 100 條
全區及局部放射方式之噴頭,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全區放射方式所設之噴頭能使放射藥劑迅速均勻地擴散至整個防護區域。
二、乾粉噴頭之放射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或 0.1MPa 以上。
三、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核算之滅火藥劑量須於三十秒內全部放射完畢。
四、局部放射方式所設噴頭之有效射程內,應涵蓋防護對象所有表面,且所設位置不得因藥劑之放射使可燃物有飛散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