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2 條
滅火藥劑儲存容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充填比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儲存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置於防護區域外。
(二)置於溫度攝氏四十度以下,溫度變化較少處。
(三)不得置於有日光曝曬或雨水淋濕之處。
三、儲存容器於明顯處所標示:充填藥劑量、滅火藥劑種類、最高使用壓力(限於加壓式)、製造年限及製造廠商等。
四、儲存容器設置符合 CNS、一一一七六規定之安全裝置。
五、蓄壓式儲存容器,內壓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上或 1MPa 以上者,設符合 CNS 一○八四八及一○八四九規定之容器閥。
六、為排除儲存容器之殘留氣體應設置排出裝置,為處理配管之殘留藥劑則應設置清洗裝置。
七、採取有效之防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