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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第 一 章 滅火設備 第 七 節 乾粉滅火設備及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 110年06月25日)
第 111 條
移動式放射方式,除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儲存容器之容器閥能在皮管出口處以手動開關者。
二、儲存容器分設於各皮管設置處。
三、儲存容器近旁設紅色標示燈及標明移動式乾粉滅火設備字樣。
四、設於火災時濃煙不易籠罩之場所。
五、每一具噴射瞄子之每分鐘藥劑放射量符合下表規定。
六、移動式乾粉滅火設備之皮管、噴嘴及管盤符合 CNS、一一一七七之規定。